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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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万,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满期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作为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生存礼金 | 自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存礼金给付终止: (1)身故; (2)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首次给付生存礼金的时间为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 60周岁,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0周岁;当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5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0)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
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 |
18倍基本保额 (含18周岁至60周岁前可领取,最高不超过30万)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未满60周岁) |
生存礼金 |
基本保额×30% (每2年领取一次至身故或64周岁)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残、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意福惠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65周岁,年交保险费 8403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