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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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若仍生存,我们将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合同给付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年金给付终止: (1)身故; (2)合同满期。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身故, 我们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① 累计已付的合同保险费; ② 合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若在约定的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40 倍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 ② 累计已付的合同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从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全残收入保障保险 金 | 我们自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单月度日起,每月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全残收入保障保险金给付终止: (1)身故; (2)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 |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但被保人的年龄与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您选择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障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残;
(2)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3)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基本保额 (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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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领取年金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领取年金 | (240倍基本保额-已领取年金)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
全残 |
基本保额 (确认全残后每月领取一次至身故或年金领取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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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残、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5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意福瑞来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888元,60周岁开始领取年金,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99周岁,年交保险费16597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