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年年得利,长期拥有,满期返还,额外奖励,三重呵护,未雨绸缪,豁免权益,让爱延续保单贷款,变现灵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4)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20%;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本合同所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除退还本合同所付保险费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支付期限。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返还合同所付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 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所付保险费; (2)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除退还合同所付 保险费外,还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支付期限。 |
生存保险金 |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0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生存保 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4)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20 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
满期保险金 | (1)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0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2)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5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15 年,满期金= 基本保险金额×1020%; (3)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 10 年,保险期间为 20 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自残,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6)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7)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11)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并且由于上述职业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交费5年,保险期间10年 |
基本保额×4.5% (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5年,保险期间15年 |
基本保额×5.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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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10年,保险期间15年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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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10年,保险期间20年 |
基本保额×12%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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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交费5年,保险期间10年 | 基本保额×500% |
交费5年,保险期间15年 | 基本保额×505% | |
交费10年,保险期间15年 | 基本保额×1020% | |
交费10年,保险期间20年 | 基本保额×1030%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0%×基本保额×交费期限 (若非因意外身故,领取已交保费;意外身故最高领取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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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残、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