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同时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保单投资账户价值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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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11.5)(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几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发生变更,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做相应调整。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投资账户价值+保单投资账户价值×5% |
满期金 | 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