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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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将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将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将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度有效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