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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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和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缴费期内,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缴费期满,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②合同的现金价值;③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给付比例:18-41周岁:160%;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周岁但未满66周岁,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