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90天
保障期限:20年/25年/3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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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如下:18-41周岁:160%;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