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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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