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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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止。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