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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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确诊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