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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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合同自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重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重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次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合同的约定的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除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关怀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关怀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关怀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给付身故关怀金的责任。 |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障期间: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