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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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保险金 |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向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1)3年交的,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5年交的,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
年金 |
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