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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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1)特别年金 ①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第5年及第6年按年缴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年金。 ②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第5年按年缴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年金。 (二)生存年金 ①投保时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第7年(含)到65周岁(不含)前,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②投保时年龄大于50周岁、且小于59周岁的,第6年(含)到65周岁(不含)前,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③投保时年龄大于或等于59周岁的,无可领取的生存年金。 (3)养老年金 ①投保时年龄小于或等于59周岁,65周岁可以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投保时年龄大于59周岁的,第6年可以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②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65周岁(含)到69周岁(含)的,按基本保额的150%给付养老年金;70周岁(含)到74周岁(含)的按基本保额的200%给付养老年金;75周岁(含)到79周岁(含)的按基本保额的250%给付养老年金;80周岁(含)以后的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