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未经专科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7、在医院外药店购买时,未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8、在医院外药店购买时,未按本合同条款4.5条约定流程进行药品购买或申请未审核通过;
9、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0、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或替代疗法(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1、被保险人使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或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13、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4、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该药品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