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年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我们按当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我们给付年金后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年金给付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投保书上载明,年金给付比例最低为1%,可以0.1%为单位增加,最高为20%。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20%为限,且不超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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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所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在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合同终止时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保险公司按当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保险公司给付年金后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年金给付比例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投保书上载明,年金给付比例最低为1%,可以0.1%为单位增加,最高为20%。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年金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20%为限,且不超过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该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