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列1-4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100万为限,当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0万时,本项责任终止。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费、透析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和材料费(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对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含)内的本次住院治疗,对于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
(1)因肾透析而发生的门诊费用;
(2)因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因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而发生的门诊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30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第(一)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再对下列1-4类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100万为限,当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0万时,本合同终止。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费、透析费、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化验费、输液费和材料费(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若本合同不再续保,对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含)内的本次住院治疗,对于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30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上八类医疗费用不包括:空调费、取暖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加床费除外)、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和体检费。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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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自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列1-4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100万为限,当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0万时,本项责任终止。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合同不再续保,对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含)内的本次住院治疗,对于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30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第(一)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再对下列1-4类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100万为限,当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0万时,合同终止。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合同不再续保,对等待期后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含)内的本次住院治疗,对于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责任。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下列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手术费。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30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多次治疗的,应该按照治疗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治疗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但续保除外;
10、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5、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6、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但不限于):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1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至19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