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或乘坐网约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8、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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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或乘坐网约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当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责任约定时,保险公司仅按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对于同一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 |
(一)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该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二)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该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14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7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