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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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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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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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睑金,本项保险任终止。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确诊患首次轻症疾病之日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井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该次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确诊患第二次轻症疾病之日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该次轻症疾沔确诊前末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有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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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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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井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第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距离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別内所有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当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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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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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井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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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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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目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2倍或者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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