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 180 天(含第180天),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定义,则我们仅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高费用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特定疾病前已经确诊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365天(含第365天),则我们不予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4、 高费用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对高费用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高费用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高费用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我们在给付高费用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高费用疾病前已经确诊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365天(含第365天),则我们不予给付高费用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一种以上符合本条第 1 至 4 项给付条件的疾病,应按照疾病确诊的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
按疾病确诊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我们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5、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本合同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高费用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6、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对轻症疾病或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含第180天),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定义,则保险公司仅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高费用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特定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特定疾病前已经确诊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365天(含第365天),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高费用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高费用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高费用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高费用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高费用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扣除。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高费用疾病前已经确诊重大疾病,且两次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365天(含第365天),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高费用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一种以上符合本条第1至4项给付条件的疾病,应按照疾病确诊的先后顺序申请理赔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未按疾病确诊顺序申请保险金而导致此前已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将在当次理赔时扣除此前多付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全部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经申请并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对于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高费用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
保费豁免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轻症疾病或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高费用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或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高费用疾病,则无等待期。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三所列任何一种特定疾病,或患本合同附表四所列任何一种高费用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第 32项、第 33项和第
80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9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