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网约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的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10。
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10。
5、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20。
对于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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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网约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的网约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10。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的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10。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上第1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20。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至第14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