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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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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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