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5%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5%给付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5、 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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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 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 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5%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 残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5%给付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身故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 残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 故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 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 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 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水上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 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身故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上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 残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被保险人由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而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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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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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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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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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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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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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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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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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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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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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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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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