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年金。我们给付年金的次数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年度数为限。
2、 身故/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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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 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生存,将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年金。给付年金的次数以合同保 险期间年度数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下列公式计算 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对应表》中的给付比例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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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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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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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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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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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满期金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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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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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之日起至保单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