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每月领取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生存保险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的生日当天。
2、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总额-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以下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合同生存保险金总额-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下列公式计算 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合同所附的《满期保险金对应表》 中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每月领取生存保险金: 1)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 自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 自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 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月日结束时, 如果生存,将按年领方式对应的当期生存保险金金额的8.4% 给付生存保险金。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本保单生存金总和-已产生的生存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1000×约定的每千元基本保额对应的满期金
|
|
生存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12% (60周岁起至85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
基本保额×8.4% (60周岁起至85周岁,每月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