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该项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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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将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 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按险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20%时,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 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 分给付。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因精神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整容、美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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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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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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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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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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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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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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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累计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