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内进行治疗,我们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社保)保障由投保人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如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中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经获得各种补偿和赔偿后的差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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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 院内进行治疗,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 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社保)保障 由投保人和在投保时约定。 如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 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给付的保险金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医疗 费用中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总额 扣减已经获得各种补偿和赔偿后的差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患脊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精神疾病、美容手术、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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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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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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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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