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10 年。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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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 若您选择的缴费期间是三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年缴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2) 若您选择的缴费期间是五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年缴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身故 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身故 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全残的,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全残的,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全残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 |
生存保险金
1) 若您选择的缴费期间是三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年缴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2) 若您选择的缴费期间是五年: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年缴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身故 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身故 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全残的,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全残的,我们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全残保险金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
身故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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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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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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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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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5% (保单生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缴费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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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10% (保单生效第五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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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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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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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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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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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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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费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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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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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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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