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4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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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全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至第14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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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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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普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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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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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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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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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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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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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酒驾、故意斗殴、先天性疾病、感染HIV、医疗事故、精神疾病、妊娠分娩、未遵医嘱、 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比赛、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