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20 年、30 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或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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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癌症手术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 疗或化疗保险金。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症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豁免保险费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
癌症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 疗或化疗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轻症癌症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症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豁免保险费保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如果由于以下第1 种至第8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癌症或轻症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由于以下第9种至第1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9、 任何针对轻症癌症的住院及治疗;
10、 任何非直接治疗癌症的住院;
11、 任何非针对癌症的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5倍基本保额 | |
癌症住院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实际住院天数 | |
癌症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
癌症放疗或化疗 | 不承担责任 | 2倍基本保额 |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不承担责任 | 10倍基本保额 | |
癌症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
轻症癌症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 | ||
全残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轻症癌症的住院及治疗;任何非直接治疗癌症的住院;任何非针对癌症的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