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且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80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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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 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 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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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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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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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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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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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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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故意斗殴、医疗事故、精神病、妊娠分娩、未遵医嘱、 细菌或病毒感染、从事高危运动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