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Ⅰ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或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Ⅱ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Ⅰ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或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Ⅱ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 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本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本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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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指定的Ⅰ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或乘坐指定的Ⅱ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Ⅰ类交通工具时,或在驾驶或乘坐投保人指定的Ⅱ类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投保人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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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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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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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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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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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酗酒、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精神病、故意斗殴、感染艾滋、从事高危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