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身故关爱 贴心呵护
意外身故关爱金长达24个月,意外伤残责任覆盖8大类共281项伤残项目。
《中英人寿乐程无忧两全保险》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相当于主附合同已缴保费总和的110%。
《中英人寿附加乐程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之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的给付金额等同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相当于一共给付2倍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的给付金额等同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的2倍,相当于一共给付3倍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
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的给付金额等同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相当于一共给付2倍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累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5.意外身故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8%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可以选择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分期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连续给付两年,共计二十四次(默认)或者一次性领取。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主合同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相当于主附合同已缴保费总和的11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相当于合同已缴保费总和的11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含)内导致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之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的给付金额等同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相当于一共给付2倍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如果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的给付金额等同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相当于一共给付2倍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对所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累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
意外身故关爱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48%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同时合同终止。 |
张先生今年30岁,选择购买《中英人寿乐程无忧长期意外保障计划》,投保主险和附加险各10份,每月只需付出293元的保费,连续缴费10年,总保费35160元,即可获得一份长达20年的保障,保障内容如下:
①不幸因疾病
身故:已缴保费×110%;
②不幸因意外
伤残:10万元×伤残赔付比例(10%~100%);
③不幸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导致
伤残:20万元×伤残赔付比例(10%~100%);
④不幸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除航空)导致
伤残:20万元×伤残赔付比例(10%~100%);
⑤不幸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导致
伤残:30万元×伤残赔付比例(10%~100%);
⑥不幸因意外身故另可获得关爱金: 2000元/月,持续给付长达24个月。
⑦50岁可获得满期保险金:已缴保费×110%=38676元。
投保范围:18周岁至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
缴费期间:10年
缴费方式:月缴/年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14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则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我们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