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附 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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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残疾,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 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 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 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 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 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 值退还给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精神疾病、药物过敏、流产、分娩、患艾滋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