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不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或普通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合 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郭先生购买《中英人寿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代替他经常出差时每次都要一次性购买的航意险,保额10万元,10年缴费,年缴保费3000元,就可以获得一份长达30年的全方位高额保障,包括:
(1)普通身故/全残保障:返还所缴保费105%;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全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05%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
交通意外身故
|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
|
保险金额×9
|
公共汽车
|
保险金额×9
|
|
水上公共交通工具
|
保险金额×9
|
|
私家车
|
保险金额×9
|
|
租用车
|
保险金额×9
|
|
单位公务车
|
保险金额×9
|
|
单位商务用车
|
保险金额×9
|
|
航空
公共交通工具
|
保险金额×19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酗酒、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从事高危运动、精神病、故意斗殴、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郭先生购买《中英人寿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代替他经常出差时每次都要一次性购买的航意险,保额10万元,10年缴费,年缴保费3000元,就可以获得一份长达30年的全方位高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