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公共汽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5、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水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已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合同约定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批单或批注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15年、20年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被保险人由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而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服用国家管制药品而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水上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
公共汽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