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 |
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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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院医疗金 | 如果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对其已累计实际支出的、符 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相应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公共保险金额 |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公共保险金额给付责 任,但公共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当基本保险责任终止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给付该被保险人公共保险金额 保险金。审核同意后,按合同基本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赔付规定,给付公 共保险金额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金额保险金最高以个人名下基本保险责任 的保险金额为限。 |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或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患职业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 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6. 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妊娠、异位妊娠、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康复性治疗、椎间盘突出症、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先天性缺陷、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补充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报销比例 |
公共保险金额 (可选) |
约定保额 (约定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额赔付完,可申请从公共保额中进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