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住院有保障,兼顾意外及疾病住院责任
全面又贴心,额外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高额满期金,助您实现财富的稳定增值
缴费期十年,投保后即获得二十年保障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说明:
每份对应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对照表》所列金额为准
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为人民币50元
每次及每一保单年度“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给付天数上限
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80天为限,但若被保险人在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以14天为限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以30天为限,但若被保险人在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住院,以14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 如果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如果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如果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住院,且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
30岁的钟先生,家庭美满,事业稳定。钟先生想给自己一份完整的住院呵护津贴,在我们的推荐下,选择投保了中英人寿乐安康健康保障计划。
钟先生只需缴费10年,每月缴纳428元(投保4份),在保险期间20年内,享有如下保险保障: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1.获得每日住院津貼保险金300元,保险期间最高可获得赔付1,080,000元
2.如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除获得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外获得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300元,保险期间最高可获得赔付180,000元
因疾病住院治疗,
1.获得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保险期间最高可获得赔付720,000元
2.如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除获得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外获得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200元,保险期间最高可获得赔付120,000元
享有身故全残保障,相当于领回所缴保费的110%。
满期即可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相当于领回所缴保费的110%
投保年龄:180天至50周岁
缴费方式:月缴或年缴(月缴首期需缴纳2个月保费)
缴费期间:10年
保险期间:20年
最低保额:2份(以1份为单位增加)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见7.16)、摔跤、武术、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传播疾病或特定传染病,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安装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