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灵活选择,运筹未来
2、持续返还,满期回报
3、分享红利,步步增益
4、保障全面,随心搭配
5、年金转换,惬意人生
6、关爱服务,客户尊享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10%×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第2、3项中所称“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您曾以红利作为趸缴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的,还包括该趸缴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张女士,40周岁,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巅峰期,职位较高,资金富足,但担心退休后仅依靠社会养老保险无法保证稳定的品质生活,故具有储备养老金的需求。
保单 |
年末 |
当年 |
累计 |
身故/ |
当年生存保险金 |
累积 |
满期 |
现金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投保范围:0岁(出生满30天)-65 周岁
保险期间:15年、20年、至6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3年、5年、10年、15年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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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 | ||
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女士,40周岁,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巅峰期,职位较高,资金富足,但担心退休后仅依靠社会养老保险无法保证稳定的品质生活,故具有储备养老金的需求。投保了中英人寿金裕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缴费,保险期间为15年,每年缴费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