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 严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意外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严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
(2) 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20%。
意外烧烫伤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6、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末期疾病需由我们认可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证明该末期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 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
(2) 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在6 个月以下。
7、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累计已缴保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第3 款和第5 款的约定时,保险金以给付其中一项为限,不重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意外烧烫伤,并且达到以下两种标准任意之一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严重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8%;(2) 四肢和躯干(不含头颈部)严重烧烫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的比例≥20%。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末期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累计已缴保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严重意外烧烫伤或患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全残 | 约定保额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 |
严重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 |
末期疾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后确诊,可领取)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x11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