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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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我们根据合同约定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其个人账户中未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决定是否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起给付。同时我们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
离职保险金 | 若在其保险期间内离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其个人账户中未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决定是否作为离职保险金一起给付。同时我们注销个人账户,保险责任终止。 |
航空旅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其保险期间内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的10%一次性给付航空旅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航空旅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6.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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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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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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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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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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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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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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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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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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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归属其名下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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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故意斗殴、感染艾滋、精神疾病、药物过敏等医疗事故、细菌感染、妊娠、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