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安康人生终身寿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扣除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0%扣除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附加安康人生防癌提前给付健康保险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诊断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根据专科医生建议,以诊断原位癌或癌症为目的,在医院通过穿刺或切片的方式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但不包括抽血检查),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或癌症的,我们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给付诊断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原位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我们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患原位癌的器官再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或癌症的,我们将不承担第1至第12项保险责任。
3、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5%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癌症,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终止。
4、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我们将在给付癌症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终止。
5、长期检查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且在确诊日后第3 个保单年度中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长期检查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或癌症,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第6至11项保险责任:
6、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原位癌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以原位癌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仅针对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且最多给付天数为10天。
7、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45天。
8、住院前、后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原位癌或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则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被保险人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每进行一次门诊医疗,我们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2%给付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住院前、后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9、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施行手术的,我们按实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手术费用保险金。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本项保险金给付时,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10、放疗、化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进行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每进行一次放疗或化疗治疗,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放疗、化疗保险金。
放疗、化疗保险金总计给付次数以30次为限。
11、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1至第11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12、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我们将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的200%扣除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的200%扣除附加合同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诊断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根据专科医生建议,以诊断原位癌或癌症为目的,在医院通过穿刺或切片的方式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但不包括抽血检查),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或癌症的,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给付诊断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原位癌,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5%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癌症,将无息退回已缴纳的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终止。 |
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将在给付癌症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所依附主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将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45天。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以原位癌或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则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每进行一次门诊医疗,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2%给付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住院前、后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期间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施行手术的,按实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手术费用保险金。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本项保险金给付时,若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
放疗、化疗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进行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每进行一次放疗或化疗治疗,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放疗、化疗保险金。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如果经医院诊断,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癌症豁免保险费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将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
长期检查保险金 | 如果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且在确诊日后第3 个保单年度中的对应日仍生存,将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长期检查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主险 ——安康人生终身寿险 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x200% - 已领取保险金 |
全残 | 约定保额x200% - 已领取保险金 |
附加险 ——附加安康人生防癌提前给付健康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诊断金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3% |
原位癌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10% |
癌症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25% - 已领取原位癌保险金 |
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 | 本保单已交保费+主险保单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x 25% |
长期检查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50% (确诊癌症后生存满3个保单年度,可领取) |
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0.3% x 实际住院天数 (因原位癌或癌症住院治疗,可领取) |
重症监护室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0.3% x 实际住院天数 (因癌症住院治疗,可领取) |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0.2% |
癌症住院手术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癌症放疗、化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0.2% |
癌症造血干细胞移植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20% |
癌症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本保单保费+免交主险保单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