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金额按照年缴保险费乘以缴费年期来计算,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2)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给付满期保险金,金额按照年缴保险费乘以缴费年期来计算,同时本合同终止。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2.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2.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2.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约定保额 | |
全残 | 未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约定保额 | |
满期金 | 年交保费 x 交费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