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
1、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餐饮费和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以及一位家属的陪床费;
(3)手术室的费用;
(4)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2、对于在诊所进行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发生在医院是本保险给付范围内的,保险人也承担给付责任;
3、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
4、住院期间医生诊疗费;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诊断、X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出院后(包括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要求的后续随访时)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返回中国之前购买的术后所需继续使用的药物,最多可给付30天药量的费用;
8、遵医嘱且事先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寻找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必要合理的相关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在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3)从活体器官捐赠者摘除器官或骨髓移植到被保险人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10、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用。仅赔付从骨髓移植治疗方案授权书确认之日起产生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用。
(二)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治疗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将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以安排活体器官捐赠者陪同。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被保险人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旅行日期时,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产生的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在中国从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到达在中国常住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被保险人在中国从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到达常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用
在中国以外地区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由两位成年人陪同)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的住宿费用,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所有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预订。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依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被保险人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旅行日期时,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产生的变更除外。住宿安排包括:住宿为双人房。酒店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公里范围以内。对于除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和酒店附带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遗体遣返费用
被保险人和(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的治疗过程中死亡时,保险人将对死者遗体遣返中国的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到中国所必需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或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机场到达中国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在治疗国和治疗国以外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归国药费
经过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因为接受保险保障涵盖的医学治疗而住院超过3个晚上,被保险人结束海外治疗回到中国后持续治疗所需的、在中国支付的药费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给付限额)。药费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赔付:
1、该药物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治疗方案中实施治疗的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推荐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物。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会推荐治疗效果最理想的专利药物或别的非专利药物;
2、该药物已被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授权批准使用,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管理;
3、该药物须有中国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4、该药物须在中国购买;
5、该药物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2个月。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由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或被保险人持有的其他保险完全赔付的药费;
2、药物管理费用;
3、在中国以外地区购买的药物;
4、药物购买之日起2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交发票。
保险金给付:购买上述药物若由被保险人直接完成支付,保险人将依据相关药物处方收据、原始发票和其他支付证明给付保险金。如有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由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或被保险人持有的其他保险支付,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清楚区分并索赔剩余部分费用。
(六)归国津贴
本合同向被安排在国外接受3晚以上的住院治疗并回到中国的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的津贴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给付限额)。归国津贴不适用于原位癌或者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的治疗。
(七)每日住院津贴
经过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因为接受保险保障涵盖的医学治疗而住院时可享受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给付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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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保险金 | 医院费用;对于在诊所进行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发生在医院是本保险给付范围内的,保险人也承担给付责任;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住院期间医生诊疗费;部分治疗、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出院后(包括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要求的后续随访时)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返回中国之前购买的术后所需继续使用的药物,最多可给付30天药量的费用;遵医嘱且事先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用,仅赔付从骨髓移植治疗方案授权书确认之日起产生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用。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治疗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将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以安排活体器官捐赠者陪同。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被保险人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旅行日期时,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产生的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在中国从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到达在中国常住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被保险人在中国从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到达常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在中国以外地区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由两位成年人陪同)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的住宿费用,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所有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预订。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依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被保险人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旅行日期时,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必须产生的变更除外。住宿安排包括:住宿为双人房。酒店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公里范围以内。对于除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和酒店附带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和(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的治疗过程中死亡时,保险公司将对死者遗体遣返中国的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到中国所必需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或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机场到达中国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在治疗国和治疗国以外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归国药费保险金 | 经过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因为接受保险保障涵盖的医学治疗而住院超过3个晚上,被保险人结束海外治疗回到中国后持续治疗所需的、在中国支付的药费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给付限额)。药费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赔付: 1、该药物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治疗方案中实施治疗的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推荐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物。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会推荐治疗效果最理想的专利药物或别的非专利药物; 2、该药物已被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授权批准使用,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管理; 3、该药物须有中国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4、该药物须在中国购买; 5、该药物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2个月。 |
归国津贴 | 本合同向被安排在国外接受3晚以上的住院治疗并回到中国的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的津贴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给付限额)。归国津贴不适用于原位癌或者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的治疗。 |
每日住院津贴 | 经过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因为接受保险保障涵盖的医学治疗而住院时可享受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给付限额。 |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所有未在本条款第七条中载明的医学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地震、骚乱、暴动、洪水、火山爆发、核反应、正式宣布的疫情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疾病或伤害产生的费用;
(三)酗酒、吸毒或酒精中毒或使用精神类、麻醉类和迷幻类药物产生的医疗费用,自杀未遂或自残引发的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故意、伪造或因自身疏忽、实施犯罪引发疾病和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
(五)除本条款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归国药费之外,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用药产生的费用;
(六)如被保险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被保险人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投保及被保资格规定的要求,那么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接受的诊断、治疗、服务、医疗器械、用药、交通、住宿等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除外责任;
(七)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者损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八)治疗方案授权书签发之前产生的费用;
(九)非治疗方案授权书授权和指定的医院产生的费用;
(十)未遵守本条款二十三条规定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流程产生的费用;
(十一)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院或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本条款第七条列明的医学治疗所必需的;
(十二)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十三)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十四)未经药剂师许可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费用;
(十五)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明确的医嘱;
(十六)任何由脑综合征、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或住院费用;
(十七)在中国以外地区医学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
1、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除了在医院/诊所和/或与医生或医疗专业人员在治疗期间进行沟通的情况;
2、个人电话费用或酒店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3、与所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的汽车租赁、出租车费,或与私人性质的旅行或交通有关的其他费用;
4、在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旅行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5、出于休闲娱乐目的的餐饮和其他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及亲属、陪同人、护送人产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费用;
(十九)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十)由被保险人、陪同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自行安排的住宿和交通产生的费用;
(二十一)进行本条款第七条中列明的医学治疗过程中的非医疗必需服务产生的费用;
下列疾病和医学治疗,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癌症治疗
1、同时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的肿瘤患者;
2、恶性黑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二)使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以外的方式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例如血管成形术;
(三)对于活体器官移植
1、因酒精性肝病而需要的器官移植需求;
2、自体器官移植;
3、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其他第三方提供器官;
4、来自死亡供体器官捐赠者的器官移植;
5、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6、通过购买器官的移植;
(四)既往症;
(五)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六)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治疗及任何因艾滋病、HIV而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的治疗;
(七)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八)由于器官移植引起的疾病。但该移植手术是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在中国以外地区时的手术期间、术后恢复期间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