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因罢工、关厂、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各种劳力缺乏、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8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损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3.9 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成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10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战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 4.1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⑴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⑵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险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运送条款)
5 5.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⑴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⑵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A、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
B、分配或分派
⑶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5.2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