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二条与第三条中的(一) 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
(十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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