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