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