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二、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
十二、不属于当地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十三、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