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该工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该工程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因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不累计给付。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的,每次按最新的伤残情况鉴定最新的伤残等级标准;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按较高伤残等级标准领取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高的残疾等级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残疾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伤残等级“一级”的给付标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 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提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已收保险费。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 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六)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