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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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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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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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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